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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沪0116刑初1071号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21-11-15)



    (2021)沪0116刑初107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自报),男,1995年4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住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因本案于2021年7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段明佐,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某(自报),女,2001年8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住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因本案于2021年7月21日投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滔,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1〕10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陈某某犯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1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陈某某及辩护人段明佐、张滔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21年2月至6月期间,陈某某2(另处)为牟利,在互联网上搭建淫秽网站“月亮湾”、“雪梨”,放置淫秽视频链接,并以会员费形式收款,供用户浏览淫秽视频。
    2021年5月至7月期间,张某某(另处)为牟利,在互联网上搭建淫秽网站“91官方视频网”,放置淫秽视频链接,并以会员费形式收款,供用户浏览淫秽视频。
    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期间,被告人陈某为牟利,成为上述淫秽网站代理,通过微博对网站进行推广,后从网站收取的会员费中抽成。被告人陈某通过上述方式非法获利人民币2.2万余元。
    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为牟利,成为“月亮湾”、“91官方视频网”淫秽网站代理,通过微博对网站进行推广,后从网站收取的会员费中抽成。被告人陈某某通过上述方式,获利人民币1.45万余元。
    经侦查,公安机关从“月亮湾”网站上随机提取视频26部,从“雪梨”网站上随机提取视频33部,从“91官方视频网”网站随机提取视频54部。经鉴定,上述视频均系淫秽视频。
    2021年7月21日、22日,被告人陈某某、陈某先后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均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某向本院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45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陈某某的行为构成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陈某、陈某某均系从犯,陈某有自首情节,陈某某有自首、立功情节,建议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陈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如在审判阶段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同时提出本案犯罪涉案时间短,危害性较小,被告人系从犯,且系自首,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某的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同时提出陈某某系从犯、自首,到案后认罪认罚,且有立功表现,建议对陈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陈某某犯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22日起至2022年4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陈某某犯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陈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三、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被告人陈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没收,被告人陈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周 巍
    书 记 员 陆治乾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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