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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沪0101刑初798号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21-11-16)



    (2021)沪0101刑初79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曾用名:李某,男,2002年7月17日出生于贵州省雷山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无业,住贵州省。因本案于2021年9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黄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徐佐旗,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21)8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上海市黄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徐佐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于2021年7月8日,通过互联网联系商定以人民币5元的价格向曹某贩卖多部淫秽视频。经鉴定,涉案的视频文件中,有96个视频属于淫秽物品。
    公安机关经侦查,于同年9月9日在被告人李某的居住地将其抓获。到案后,被告人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李某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从轻处罚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李某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认罪认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9日起至2022年4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李某违法所得的钱财予以追缴后没收;作案使用的手机(iphone6)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苏 琼
    书 记 员 卢 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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