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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沪0101刑初806号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21-11-16)



    (2021)沪0101刑初80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1988年6月11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崇明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7月20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黄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建坤,上海国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郝某,男,1988年9月3日出生于江苏省宝应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宝应县,暂住上海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7月22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黄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冬颖,上海博和汉商(临港新片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21〕8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郝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厉蒨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郝某及上海市黄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刘建坤、李冬颖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7月,被告人王某在“哈灵麻将”APP创建“亲友圈”,通过微信招揽张某、郭某等多名赌博人员,向赌博人员提供游戏房卡,供其进行麻将赌博,并与赌博人员进行赌资结算,收取“台费”。2020年10月起,被告人王某将其创建的上述“亲友圈”交由被告人郝某交替管理,并向郝出售游戏房卡,由郝组织多名赌博人员进行麻将赌博及收取“台费”。
    公安机关经侦查,于2021年7月20日将被告人王某抓获。被告人郝某于同月22日接公安机关电话后主动投案。到案后,被告人王某、郝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经上海XX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2019年7月2日至2021年7月20日,被告人王某通过微信向赌博人员转账人民币46万余元;2020年10月31日至2021年7月8日,被告人郝某通过微信向赌博人员转账人民币23万余元。
    公诉机关据此确认被告人王某、郝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予刑事处罚。系共同犯罪,适用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郝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郝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郝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王某、郝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等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两名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证据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郝某单独或共同开设赌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20日起至2022年3月1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郝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22日起至2022年1月2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王某、郝某违法所得及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均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池晓烽
    书 记 员 李 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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