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21)沪0106刑初1335号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2021-11-16)



    (2021)沪0106刑初133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夏某,男,1983年10月15日生于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XX,中专文化,君爵养生会馆员工,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暂住地上海市杨浦区。2017年11月犯危险驾驶罪被免予刑事处罚。因本案于2021年10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21〕13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21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1年1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10月11日1时许,被告人夏某酒后至本市静安区XX路1411号门口,无故随意殴打被害人郜某、刘某及翁某,致三人受伤。经鉴定,被害人翁某因外伤致口腔黏膜破损已构成轻微伤。当日1时许,民警接匿名报警后至本市静安区XX路1411号门口将被告人夏某抓获,到案后先拒不供述,后对上述事实如实供述。被告人夏某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具了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谅解书、抓获经过、验伤通知书,被害人郜某、刘某、翁某的陈述,被告人夏某的供述,上海哲选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监控录像、签字确认的监控录像截图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夏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夏某拘役三个月,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夏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夏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夏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夏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杨 柏
    书 记 员 郑 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