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21)沪0101刑初807号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21-11-17)



    (2021)沪0101刑初80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1963年10月28日出生于河北省昌黎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学文化,上海市黄浦区打浦桥街道社区管理办工作人员,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居住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6月4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取保候审。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21〕8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决定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建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6月4日凌晨1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酒后驾驶牌号沪FXXXXX的别克牌小型轿车,行驶至上海市黄浦区XX路隧道近通耀路北约50米处被设卡民警查获,因拒绝签名确认酒精含量为72mg/100mL的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经警告无效被押至医院抽血时,不服从民警配合抽血指令,被强制抽血。经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的血液中乙醇浓度为0.83mg/mL。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对上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事实供认不讳。
    公诉机关据此确认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李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能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建议法庭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所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等均无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在告知有关法律规定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后,被告人李某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郑 莹
    书 记 员 刘 澍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