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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沪0113刑初1369号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21-11-17)



    (2021)沪0113刑初136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女,1998年8月8日出生于河南省周口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因本案于2020年8月26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1)13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1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陆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郑某于2020年3月起,使用自己的手机登陆从他人处获取的推广淫秽视频的“打赏平台”网站链接:,将“打赏平台”公共片库中的部分淫秽视频的链接、二维码通过QQ、微信等社交平台转发推广,后通过网友打赏付费观看的方式获利。至案发,被告人郑某推广的淫秽视频共获得打赏868次,非法获利人民币4,000余元。
    被告人郑某于2020年8月26日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作案工具手机一部已被依法扣押。
    审理中,被告人郑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4,795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卢某的证言;平台代理账号打赏记录、银行交易明细;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提取电子证据清单》《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及相关照片;被告人郑某的户籍信息及其在案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与他人结伙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视频,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郑某于庭审中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在案的违法所得、作案工具依法没收。
    郑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张国滨
    书 记 员 刘 响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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