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21)沪0109刑初721号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21-11-18)



    (2021)沪0109刑初72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2002年2月15日出生于四川省南充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暂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1年6月1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杜某,男,2002年8月20日出生于四川省南部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暂住四川省南部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1年6月1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男,2002年11月2日出生于四川省南充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1年6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21〕7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杜某、张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傅伟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杜某、张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李某、杜某、张某及江某等人(均另案处理)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以收购、出售银行卡的方式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其中,被告人李某于2021年5月通过被告人张某介绍,向被告人杜某收购中国银行卡1张,再出售给他人,致被害人胡某于同月24日在本市虹口区凯德龙之梦被电信网络诈骗的人民币1.8万元通过该卡账户转移。经查,该卡账户于同月12日至26日间涉及支付结算金额共计人民币100余万元。
    2021年6月17日至19日,被告人杜某、李某、张某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均如实交待了上述事实。
    以上事实,被告人李某、杜某、张某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胡某的陈述及其提供的手机聊天记录截屏,同案关系人江某、刘某的供述及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发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调取的银行账户明细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杜某、张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通过收购、出售银行卡的方式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杜某、张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罪名均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杜某、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退缴违法所得、预缴罚金,自愿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均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关于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杜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张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退缴的违法所得连同缴获的犯罪工具一并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施月玲
    书 记 员 孙琳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