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15刑初3865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21-11-1)
(2021)沪0115刑初386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男,1996年2月6日出生于广东省潮阳市,XX,初中文化,无固定工作,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居住在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2021年4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5月3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被告人游某1,男,1994年3月14日出生于广东省惠东县,XX,初中文化,无固定工作,户籍地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2021年4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5月3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闫许双,上海久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何某,女,1997年11月9日出生于广东省惠东县,XX,大专文化,无固定工作,户籍地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2021年4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5月3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德平,上海金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游某2,女,1995年10月16日出生于广东省惠东县,XX,初中文化,无固定工作,户籍地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2021年4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5月3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秦裕斌,上海善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金胜男,上海善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许某,女,1994年8月21日出生于广东省惠东县,XX,高中文化,无固定工作,户籍地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住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2021年4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5月3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施雪,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游某3,男,1998年6月20日出生于广东省惠东县,XX,初中文化,无固定工作,户籍地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2021年4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5月3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21〕35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游某1、何某、游某2、许某、游某3犯诈骗罪,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因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遂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游某1、何某、游某2、许某、游某3及辩护人闫许双、刘德平、施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21年3月起,被告人赵某、游某1伙同游某(另案处理)作为老板,在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XX苑XX单元XX室招募被告人何某、游某2、游某3、许某等人作为业务员,在“环娱TV”直播平台注册并加入一个公会,即“牛牛公会1”。期间,被告人赵某、游某1、何某、游某2、游某3、许某等人在共谋的情况下,与公司内主播曾国珍(另案处理)进行配合,依照话术冒充“李美瑶”等虚构的女青年身份,并以假装谈恋爱为诱饵,使用微信与不特定的被害人进行聊天,并将被害人引诱至“环娱TV”直播平台的直播间诱使其充值并刷礼物,被害人在“环娱TV直播”平台充值资金由赵某等人与“环娱TV”直播平台进行分成。经审计,该公会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共骗取被害人资金数额为人民币145,314元。其中,被告人何某入职后该团伙诈骗被害人的数额为人民币145,314元;被告人游某2入职后该团伙诈骗被害人的数额为人民币128,884元;被告人许某入职后该团伙诈骗被害人的数额为人民币109,034元;被告人游某3入职后该团伙诈骗被害人的数额为人民币106,584元。
2021年4月23日,被告人赵某、游某1、何某、游某3、游某2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21年4月24日,被告人许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游某1、游某3在家属的帮助下分别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和1,000元、被告人何某在家属的帮助下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并退赔被害人损失人民币19,000元、被告人游某2在家属的帮助下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679元并退赔被害人损失人民币9,321元。被告人许某在家属的帮助下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1,700元并退赔被害人损失人民币12,384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4天话术流程、微信聊天记录、被害人谢某、戴某、孙某、卫某等人的陈述,证实被告人赵某等人共同采用直播打赏、恋爱交友诈骗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钱款的事实。
2.公安机关调取的牛牛公会充值记录、被害人提供的转账记录、司法审计报告,证实被告人赵某等人骗取被害人钱款具体数额情况。
3.被告人赵某、游某1、何某、游某2、许某、游某3的供述和辩解,证实上述被告人对于所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中被告人赵某、游某1、何某、游某2、许某、游某3分别自述获得违法所得人民币1万余元、人民币1万余元、人民币1,000元、人民币679元、人民币1,700元和人民币1,000元。
4.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证实六名被告人的到案经过情况。
5.公安机关提供的人口基本信息资料,证实六名被告人的基本身份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游某1、何某、游某2、许某、游某3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钱款,数额巨大,六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游某1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何某、游某2、许某、游某3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游某1、何某、游某2、许某、游某3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游某1、游某3在家属的帮助下分别退赔违法所得、被告人何某、游某2、许某在家属的帮助下退赔违法所得并退赔部分被害人损失,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对被告人不宜适用缓刑,对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综合各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在职时间、退赔情况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23日起至2024年10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游某1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23日起至2024年9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何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23日起至2022年7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四、被告人游某2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23日起至2022年7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五、被告人许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24日起至2022年7月2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六、被告人游某3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23日起至2022年12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七、退赔在案的违法所得依法发还被害人,不足部分继续追缴或责令退赔。
八、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陆 玮
人民陪审员 张政桂
人民陪审员 余厚德
书 记 员 谢晓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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