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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沪0116刑初902号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21-10-18)



    (2021)沪0116刑初90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某(自报),曾用名鹏程,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临泉县,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因本案于2020年5月1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越,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金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1〕8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欧小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某及辩护人张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8年8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崔某为牟利,通过“卡易信”平台搭建网站向互联网游戏玩家贩卖《绝地求生》游戏“XYZ”外挂程序的卡密共计489笔,交易金额合计人民币7,309元。经鉴定,“XYZ”外挂绕过了《绝地求生》游戏的保护机制,未经游戏授权获取了游戏的数据,增加透视显示配件、枪支、投掷物品、药品、防具、战利品、空投及各种载具等功能,对《绝地求生》游戏具有破坏性。
    2020年5月11日,被告人崔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崔某向本院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崔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认罚,且有深圳市A有限公司出具的报案书、营业执照、《绝地求生》游戏著作权注册证及游戏外挂打击专项授权,上海B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XX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封存笔录、照片、侦破经过、户籍资料、退赃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同时认为被告人系初犯,有坦白情节,积极退赃,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以牟利为目的,违法销售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其行为已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且属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崔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崔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崔某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崔某有悔罪表现,可以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崔某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崔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徐 艳
    审 判 员 舒平锋
    人民陪审员 谭 丽
    周静 书记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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