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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沪0104刑初848号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21-10-19)



    (2021)沪0104刑初84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男,江西省赣县,大学文化,上海花青雨实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住本市闵行区。2021年8月5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尹冰,上海金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董德伟,上海金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刑诉(2021)6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0月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邱某、冯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及其辩护人尹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1年8月5日1时7分许,被告人许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沪AXXXXX7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本市徐汇区XX路进XX路南约100米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对许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200mg/100ml,后经抽取其血液进行鉴定,其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2.16mg/ml。
    被告人许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基本事实。
    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许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认定其系坦白,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考虑到家庭现实困难等情况,当庭调整量刑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许某及其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证据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系初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系家里的主要经济来源,有个11岁未成年女儿和怀孕四个月的妻子需照顾,系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观恶性较小,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并有证人李某的证言,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详细信息、机动车详细信息,呼气式酒精测试信息、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意见书,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工作情况及被告人许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许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许某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家庭情况特殊,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适用缓刑的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当庭调整的量刑建议符合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吴娟平
    书 记 员 陈 涛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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