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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沪0118刑初1140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21-10-21)



    (2021)沪0118刑初114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21]1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志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1年2月,被告人陈某明知贩卖银行卡及配套U盾、电话卡等会被他人用于网络犯罪活动,在吉林省长春市将自己卡号为XXXXXXXXXXXXXXX0671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及配套K宝、手机卡等出售给他人使用。经查,2021年3月,被告人陈某提供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被用于收取孙某1、张某、王某、鲁某、范某、李某、巫某、侯某、蒲某、覃某、郭某、刘某、孙某2、谢某等14人的被骗资金共计人民币22万余元。其中,被骗人员孙某1在上海市青浦区将人民币2,500元汇入被告人陈某上述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以上事实,有被告人陈某的供述、证人孙某1、张某、王某、鲁某、范某、李某、巫某、侯某、蒲某、覃某、郭某、刘某、孙某2、谢某的证言笔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查询信息(王某浙江网商银行账户信息),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扣押物品照片,案发及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明,并经庭审查证属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陈某曾受过刑事处罚,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属如实供述罪行的公诉意见正确,且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1部予以没收。
    诫勉语:陈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沈宝琴
    书 记 员 肖思伟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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