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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沪0113刑初1287号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21-10-26)



    (2021)沪0113刑初128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男,1984年3月19日出生于安徽省池州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多加房产中介员工,户籍在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梅村镇梅山村胡村组44,现住上海市宝山区。2016年2月因犯妨害公务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现因本案于2021年8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沪宝检刑诉(2021)12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寻衅滋事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7月24日10时40分许,谢书林(系广富房产中介,已判决)在本市宝山区XX路XX号门口,因带客户看房期间怀疑多加房产中介人员争抢其客源,遂与对方发生争执并伴随肢体冲突。期间,谢书林结伙郭志永、刘耍、郭雨飞、巩双双、颜小勇(均系广富房产中介员工,均已判决)与张玉龙、祝玉乐、李扬扬、甘汤闽(均系多加房产中介员工,均已判决)、被告人胡某采用拳击、脚踹等方式互殴,致双方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郭永志、刘耍、巩双双、颜小勇、张玉龙、祝玉乐、李扬扬的伤势均构成轻微伤;郭雨飞的伤势不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胡某于2021年8月19日接民警电话通知后自行至派出所接受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另查明,互殴的双方已相互达成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互殴双方已互相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拘役六个月,可宣告缓刑。
    被告人胡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胡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项群军
    书 记 员 牛玲玲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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