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21)沪7101刑初331号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2021-10-25)



    (2021)沪7101刑初331号
    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XXX,女,XXXX年X月XX日出生于上海市,XX,大学文化程度,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住上海市宝山区。2019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1年2月因盗窃行为被处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21年7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XXX,上海申企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沪铁检刑诉(2021)4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X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6月25日7时50分许,被告人XXX在本市轨道交通三号线殷高西路站至宝山路站区间列车车厢内,趁被害人裴某不备之际,窃得裴某放于双肩包内的钱包一个,内有人民币600余元及银行卡若干张。当日11时许,被告人XXX使用上述窃得钱包中的广发银行信用卡在网上购买价值人民币1,773元的商品,因该卡未开通无卡交易功能而未能成功。
    2021年7月2日8时35分许,被告人XXX在本市XX道XX号XX路XX号出入口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经鉴定,被告人XXX涉案期间及目前未见明显精神异常;在本案中应评定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目前应评定为具有受审能力。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X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XXX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XXX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XXX有期徒刑六个月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XXX对指控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XXX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请求予以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X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X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酌情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X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2日起至2022年1月16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害人裴某的损失,责令被告人吴盈盈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曹 霞
    书 记 员 杨 阳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