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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沪0120刑初1077号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21-10-27)



    (2021)沪0120刑初107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20年1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顾君,上海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21〕1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1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某及其辩护人顾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25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梁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浙BXXXXX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奉贤区XX公路XX路东约5米处,与曹某驾驶的沪CXXXXX小型轿车发生碰撞事故后下车逃离现场,后被处警民警于现场附近查获。经交通警察部门认定,被告人梁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梁某某血样内乙醇浓度为1.40mg/ml。
    案发后,被告人梁某某赔偿曹某经济损失共人民币九万元,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曹某的证言,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上海尚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化学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查获经过、辨认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情况说明,和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梁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亦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梁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赔偿情况等,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确保交通运输的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胡亚斌
    书 记 员 褚莉莉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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