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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沪0120刑初1078号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21-10-27)



    (2021)沪0120刑初107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20年1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21〕1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1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起,被告人李某经他人介绍,从事驾车接送绿化工人至本市内绿化工地的包车客运。2020年10月31日16时13分许,被告人李某驾驶牌号为皖AXXXXX的小型普通客车接绿化工人返回本市奉贤区途中,沿XX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本市奉贤区XX公路、南奉公路南约500米处时,被民警查获。经检查,被告人李某所驾驶的牌号为皖AXXXXX小型载某汽车核定载某人数为9人,实际载某人数为20人,载某超过额定乘员100%以上、超过额定乘员7人以上,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朱某、黄某、费某、金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辨认笔录、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机动车行驶证及车辆信息、驾驶证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包车客运,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某,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亦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确保交通运输的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被告人李传保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胡亚斌
    书 记 员 褚莉莉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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