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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沪0110刑初1027号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21-10-28)



    (2021)沪0110刑初102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1977年1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寿县,XX,户籍在安徽省寿县。2013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8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21〕9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1年6月23日15时50分许,被告人王某驾驶逾期未年检的牌号为沪AXXXXX0的小型轿车搭载乘客茶某沿本市杨浦区军工路右侧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超速行驶至XX路XX路南约20米处,车头右部与前方停车上下客的牌号为沪AXXXXXD的公交车发生碰撞后,车身左后部又与左侧机动车道内直行的刘某驾驶的牌号为沪AXXXXX6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茶某受伤。2021年7月13日,茶某经救治无效死亡。
    2021年8月23日,被告人王某经民警电话通知至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经鉴定,茶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王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查茶不负本起事故的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俞某刘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及驾驶证复印件,行车记录仪视频,道路交通事故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联合道路交通安全科学研究中心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交警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海XX中心物损评估意见书,谅解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记录,被告人王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确认。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王某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王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在律师见证下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王某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王某具有自首情节,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为严肃国法,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王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韩 慧
    书 记 员 李芸芸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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