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21)沪0110刑初877号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21-9-22)



    (2021)沪0110刑初87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某某,男,1990年9月28日出生于江西省宁都县,XX,上海C有限公司(下称“C公司”)业务员,户籍在江西省宁都县赖村镇,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4月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拘传,次日被刑事拘留,5月12日被逮捕,6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6月1日被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邵哲臻,上海昌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金融刑诉〔2021〕Z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玲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某及其辩护人邵哲臻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上海A有限公司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为杨某某,后变更为车某(已判刑)。2014年6月,该公司更名为上海B有限公司(下称“B公司”)。2015年2月,B公司更名为上海B公司集团有限公司(下称“XX集团”,已判刑)。XX集团在本市杨浦区XX路XX号租房办公。
    2014年12月,王某(已判刑)在本市杨浦区注册成立XX集团下属公司C公司,在本市杨浦区XX路XX号、黄浦区XX路XX号香港XX大厦等处设立办公地点,负责对外发展投资客户,招募业务员对外公开宣传国弘集团旗下青岛华能大厦等项目,并许以高息回报吸引不特定公众参与投资,通过与投资人签订《债权转让服务合同》,使用POS机收款、银行转账等方式变相吸收投资人资金进入国弘集团控制的银行账户。
    2015年6月,被告人宋某某入职C公司徐汇营业部担任业务员,任职期间参与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共计200余万元。
    2020年4月7日,被告人宋某某被拘传到案,案发后,其退出违法所得8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营业执照、档案机读材料等工商登记资料,办公楼租赁合同、香港XX大厦(办公楼)租赁合同,证人王某、陶某、陈某等人的证言及部分辨认笔录,投资人信息登记表、上海C有限公司债权转让服务合同、收款确认书、银联POS机签购单,上海XX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专项审计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扣押清单,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的行为应作为单位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理。涉案XX集团系单位犯罪,被告人宋某某虽未自动投案,但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可以视为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宋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在XX集团下属的C公司任职期间,违反国家金融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非法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变相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应作为单位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宋某某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宋某某系自首,退出部分违法所得,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维护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宋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宋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周 雯
    书 记 员 蒋 丽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