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21)沪0104刑初758号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21-9-23)



    (2021)沪0104刑初75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女,出生于上海市,XX,中专文化,退休,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徐汇区,暂住上海市徐汇区。因本案于2020年8月25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8月25日由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徐月英,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刑诉(2021)6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某某到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及其辩护人徐月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某因本市徐汇区XX路XX弄XX号XX室的房屋交割问题,与房屋产权人葛某及家属产生矛盾并产生积怨。2019年7月31日,马某在搬离上址时雇佣工人将房屋内的地板、吊顶等装修设施毁坏,被毁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9608元。
    2020年8月25日,马某接到民警电话通知后至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被告人马某的刑事责任。马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马某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马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马某系初犯,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已退赔被害人损失;独自一人养育两个未成年子女,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一致。另,被告人马某庭前向本院缴纳退赔款人民币29608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被害人葛某的陈述,公安机关接报回执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相关刑事裁定书、房地产估价报告、异议书、委托司法鉴定函、公拍网截图、执行裁定书、不动产权证、案发现场监控录像及截图,上海市徐汇区发改委价格认定结论书以及被告人马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马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已向本院缴纳退赔款,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本院予以支持;控辩双方关于对马某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马某:在社区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陈 芳
    书 记 员 宗 珲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