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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沪0104刑初778号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21-9-23)



    (2021)沪0104刑初77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邵某,男,出生于云南省昭通市,XX,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在云南省昭通市,暂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2021年5月18日因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汇区看守所。
    辩护人徐杰,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刑诉(2021)6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邵某及其辩护人徐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3月,被告人邵某为谋取经济利益,将自己的银行账户提供给他人接收、转移犯罪所得。2021年3月19日,被害人姚某、李某为获得投资收益,分别向“康联首域”APP客服指定的卡号为XXXXXXXXXXXXXXX3176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转账人民币30000元、23000元,购买理财产品,该APP现已无法正常运行。上述钱款中的人民币4万余元被转至邵某卡号为XXXXXXXXXXXXXXX7222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邵某在收到上述转账款后继续予以转移。
    2021年5月18日,被告人邵某在云南省昆明市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邵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邵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在法院审理阶段,被告人家属代其退赔违法所得一千元人民币,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当庭调整量刑建议为判处被告人邵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的刑罚。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邵某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没有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被告人文化程度较低、年纪较轻、家庭困难,请对其从轻处罚,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并有下列证据证实:被害人姚某、李某的陈述,证人安某、徐某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赃证物品清单、接受证据清单、手机截屏、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回执、银行账户信息及交易明细,司法鉴定意见书,案件接报回执单、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被告人邵某的供述。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饰、隐瞒,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邵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邵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审理期间被告人家属代其退赔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邵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18日起至2022年4月1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姜云英
    书 记 员 吴锦天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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