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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沪0106刑初1108号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2021-9-23)



    (2021)沪0106刑初110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房某,男,1991年12月14日生于重庆市奉节县,XX,大专文化,摄影师,户籍地重庆市奉节县,暂住地重庆市渝北区。因本案于2021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沈惠珠,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陈某,女,1993年8月13日生于重庆市,XX,大专文化,重庆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站务安全员,户籍地重庆市綦江县,暂住地重庆市南岸区茶园新区。因本案于2021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菁华,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21〕1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房某、陈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1年9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旻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房某、陈某及辩护人沈惠珠、周菁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房某与被告人陈某系情侣关系。2018年至2020年间,房某在91网站上注册了名为“五里店腚子”的账号,陈某配合拍摄了大量淫秽照片,二人以上述账号在91网站上共同发布了含有上述淫秽照片的帖子。经鉴定,二人共发布8篇帖子,内含淫秽图片36张,查看数共计为180925次。2021年4月24日被告人房某、陈某接民警电话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到案后,二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人口信息、《受案登记表》《上海公安局案(事)件接报回执单》《抓获经过》《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4.24传播淫秽物品案涉案物品鉴定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悔过书》,被告人房某、陈某的供述,上海慧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附光盘,经确认的在91网站上发布的帖子截图、发布的淫秽照片截图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房某、陈某共同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房某、陈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房某拘役五个月,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拘役四个月。
    被告人房某、陈某在庭审中对起诉指控犯罪的事实、罪名、证据、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房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房某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请求对房某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并适用缓刑。
    陈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请求对陈某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房某、陈某共同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根据被告人房某、陈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尚不足以宣告缓刑,故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房某、陈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房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被告人陈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三、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杨 柏
    书 记 员 郑 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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