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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沪0107刑初1094号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21-9-23)



    (2021)沪0107刑初109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XXX,女,1981年1月15日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出生地江西省南昌县,硕士文化,原系青岛B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因本案于2020年11月2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曾纪华,上海胜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21]9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X犯职务侵占罪,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晓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XXX及其辩护人曾纪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3月,被告人XXX入职上海A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担任助理总裁。同年5月,A公司指派被告人XXX注册成立青岛B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并担任B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B公司系A公司体制外公司,受A公司管理。同年9月,被告人XXX在以B公司名义为A公司融资时,通过与上海XX中心(有限合伙)公司(以下简称锵朝公司)签订虚假咨询服务合同,以虚报咨询顾问费的方式,侵占A公司人民币100万元(以下币种同)。
    2020年11月2日,被告人XXX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前,被告人XXX已退还全部赃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XXX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苏某、张某1、章某、李某、霍某、凌某、张某2、郭某、孙某、张某3的证言,银行回单、银行流水、招商银行手机银行转账记录,交通银行回单,管理顾问协议及银行电子回单,合作协议、投资顾问协议、信托业保障基金委托认购协议、融资顾问协议、应收账款转让及回购协议、债权债务确认与转让协议、信托业保障基金委托认购协议、质押反担保合同、信托份额收益权受让协议、融资立项审批表、融资立项报告、融资方案审批表、融资定案申请书,被告人XXX档案材料,事项申请审批流程、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执,营业执照、房屋租赁合同,户籍资料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办案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XXX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被告人XXX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XXX已退缴全部赃款,依法可对被告人XXX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辩护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可予采纳。根据被告人XXX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到案后的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XXX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戴娟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王惠笙
    书 记 员 谷 月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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