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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沪0110刑初889号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21-9-23)



    (2021)沪0110刑初88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1986年12月14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户籍在上海市杨浦区,住上海市杨浦区。2008年10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2015年5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十五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21年7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唐卉苹,上海安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董某,男,1984年10月6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户籍在上海市普陀区。2003年11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2007年3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7年12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5年5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21年7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赵子彦,上海邑均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沪杨检刑诉〔2021〕8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董某犯寻衅滋事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5月2日2时许,被告人张某、董某等人在本市杨浦区XX路、XX路口处,因认为赵某在“抖音”APP上称张某开的龙虾店不好,遂与赵某发生争执,继而引发肢体冲突,致赵某受伤。其间,张某拳打脚踢赵某,董某踢踹赵某。经鉴定,赵某头皮挫伤,构成轻微伤。
    2021年7月19日,被告人张某、董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自行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董某对被害人赵某赔偿,并取得谅解。
    该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董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董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董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被告人张某、董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在律师见证下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董某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19日起至2022年1月18日止。)
    二、被告人董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19日起至2022年1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韩 慧
    书 记 员 赵 静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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