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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沪0116刑初879号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21-9-23)



    (2021)沪0116刑初87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XX上海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310115332397526E,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法定代表人钱某某。
    诉讼代表人李某,女,1982年2月16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系XX上海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辩护人虞梦云、阮超,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钱某某(自报),男,1983年6月10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学文化,系XX上海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户籍地安徽省桐城市,住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因本案于2021年4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方芳,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1]8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XX上海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钱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XX上海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李某、被告人钱某某及辩护人虞梦云、方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5年,被告人钱某某注册成立被告单位XX上海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并进行经营。被告单位开发用于对接MT4及MT5等外汇交易软件的CRM客户管理系统并对外出租,为从事外汇、期货交易的平台提供包括会员注册、资金结算、汇率、杠杆修改等功能。
    2020年6月至9月间,被告单位明知他人从事信息网络犯罪,仍向包细杭、杨某等人(均另处)出租该CRM系统并提供日常维护服务,非法获利人民币9万余元(以下币种同)。包细杭、杨某等人使用“CTOP”“圣元环球”平台以虚假外汇交易的方式诈骗投资人钱款,其中“CTOP”平台在使用被告单位的CRM系统期间,骗取投资人钱款70余万元。
    2021年4月27日,被告人钱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单位XX公司向本院退缴违法所得96,808元。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XX公司、被告人钱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认罪认罚,并有证人陈某1、陈某2、张某1、张某2、吴某、徐某、杨某、万某、钱某、冯某等人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清单、侦破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的Skype软件聊天记录、手机聊天截图、客户信息表、销售业绩表、户籍资料、营业执照、公司设立变更材料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单位的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认为被告单位已不再运行涉案软件,退缴了违法所得,且公司有部分良性业务,还有部分小股东需要考虑,故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的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认为被告人对犯罪行为明知程度有限,尽到了一些审慎和管理义务,且认罪认罚,一贯表现良好,悔罪态度较好,考虑到被告人的公司及家属的情况,建议对其从轻处理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XX上海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日常维护等技术支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钱某某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也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单位XX上海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对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单位XX上海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钱某某认罪认罚,均可以从宽处理。综合被告人钱某某的犯罪性质及情节,对其不宜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出的缓刑建议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XX上海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钱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27日起至2022年2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三、扣押的涉案物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沈 磊
    书 记 员 张洁卿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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