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21)沪0118刑初1016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2021-9-23)



    (2021)沪0118刑初101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尚某某,女,1998年3月31日出生于安徽省芜湖市(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现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2020年8月20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转取保候审,2021年9月18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翟玉军,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三部刑诉〔2021〕Z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尚某某犯诈骗罪,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跃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尚某某及其辩护人翟玉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20年4月,被告人尚某某通过微信结识刘某(已判刑)后,刘某让被告人尚某某办理一张新的手机号码卡绑定某甲账号,同时准备一部安卓系统的手机。被告人尚某某在上海市黄浦区XX路将上述手机卡、手机及名下一张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交给刘某。其后,刘某伙同他人向被告人尚某某上述银行卡内转入人民币1万余元(以下所涉币种均为人民币),随后将其中的10,040元通过某甲转出,造成盗刷假象,并伪造虚假公安机关案件接报回执单,由尚某某谎称卡内钱款被盗刷并已报案向某甲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某甲公司)申请理赔。后某甲公司根据与某乙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某乙公司)之间的保险协议代为赔付被告人尚某某10,040元,被告人尚某某分给刘某6,900元。
    二、2020年4月至5月,被告人尚某某将校友施某(另案处理)介绍给刘某,刘某与施某结伙采用上述相同方法骗得10,800元,施某分给被告人尚某某介绍费400元。
    三、2020年5月,被告人尚某某将校友奚某(另案处理)介绍给刘某,刘某伙同奚某在本区采用上述相同方法骗得9,447.51元,刘某分给尚某某介绍费400元。
    另查明,被告人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后主动退出人民币2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尚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刘某、施某、奚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谢某、马某的证言笔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尚某某、施某的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客户交易明细清单,奚某的上海农商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某乙公司提供的尚某某、施某、奚某的相关理赔材料,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公安部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台查询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案发经过,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单位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在第二、第三节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尚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对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尚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其已退出违法所得,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尚某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在第二、第三节诈骗中系从犯、属如实供述罪行的公诉意见正确,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尚某某的辩护人以其当事人属如实供述罪行、部分犯罪事实中系从犯等为由建议法庭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因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故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尚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尚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3,365.51元发还被害单位某甲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诫勉语:尚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程 程
    书 记 员 王婕琼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