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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沪0118刑初1047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21-9-23)



    (2021)沪0118刑初104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21]10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7月,被告人徐某在浙江省绍兴市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然将自己办理的2套银行卡、U盾、电话卡出售给他人以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已查证有周某等4人被骗共计人民币41万余元,分别转入被告人徐某卡号为XXXXXXXXXXXXXXX2875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和卡号为XXXXXXXXXXXXXXX0429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内。其中,2020年7月30日,周某在本市青浦区网上投资的过程中被骗,将人民币5,000元转至上述中国农业银行卡内。
    2020年9月24日,被告人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徐某退赃人民币1,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的供述笔录,证人周某等4人的证言笔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中国工商银行活期账户信息页及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产品资料查询及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周某提供的转账及聊天记录,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本院的代管款收据,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如实供述罪行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徐某主动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予以追缴。
    诫勉语: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汪爱珍
    书 记 员 班凤云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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