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01刑初667号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21-9-24)
(2021)沪0101刑初66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某,男,1994年12月30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在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1年7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马涛,上海市锦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21〕6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张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及上海市黄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马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丁某于2021年7月14日,通过互联网以人民币25元的价格向梅某贩卖了多部淫秽视频。公安机关经侦查,于同年7月20日将被告人丁某抓获。到案后,丁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经鉴定,涉案的视频文件中有60个视频属于淫秽物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丁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丁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作案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可宣告缓刑。
被告人丁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等均无异议,丁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被告人丁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丁某系初某,能如实供述且认罪认罚,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丁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丁某认罪认罚,且有如实供述情节,对其可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丁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李倩岚
书 记 员 纪冬雨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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