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01刑初668号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21-9-24)
(2021)沪0101刑初66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某,男,1982年12月23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学文化,原系上海昱极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在本市黄浦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1年6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黄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马涛,上海市锦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21〕6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张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及上海市黄浦区XX中心指派的辩护人马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5月,被告人秦某将本人名下位于本市黄浦区XX路XX弄XX号XX室的房屋出售给他人并完成过户登记。此后,秦某持原不动产权证书及伪造的不动产登记簿,谎称自己系该房屋所有人,于同年6月17日通过房产中介与被害人岑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该房屋以人民币4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害人,并骗取了被害人定金人民币15万元。
公安机关接房产中介工作人员报案,于2021年6月20日抓获被告人秦某。到案后,秦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退赔全部赃款。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秦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秦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作案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秦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被告人秦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等均无异议,秦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被告人秦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秦某系初犯,能如实供述且认罪认罚,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秦某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秦某认罪认罚,且有如实供述情节,对其可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秦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20日起至2022年6月1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李倩岚
书 记 员 纪冬雨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