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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沪0109刑初630号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21-9-24)



    (2021)沪0109刑初63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金某,男,1986年1月31日出生于安徽省南陵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2007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1年6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虹口区看守所。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21〕6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犯诈骗罪,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傅伟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0年7月起,被告人金某通过在“闲鱼”APP上发布低价销售加油卡的虚假信息,并以线下交易为由,在微信聊天中诱使被害人向其提供的银行账户转账,分别骗取被害人白某人民币7,500元、被害人王某人民币3,850元、被害人张某人民币6,800元、被害人简某人民币5,300元,骗得钱款均被其用于赌博和日常花销。
    2021年6月10日,被告人金某在其住所地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白某、张某、简某、王某的陈述笔录及其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证人诸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工作情况》《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调取的银行账户明细及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多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金某犯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金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关于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金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10日起至2022年8月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追缴赃款发还各被害人;缴获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施月玲
    书 记 员 孙琳娜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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