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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沪0118刑初1034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21-9-24)



    (2021)沪0118刑初103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21]10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志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0年3月,被告人周某等明知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自己办理或承诺高额回报通过王某(已判决)等亲友招揽他人取得多套银行卡及配套U盾等提供给他人使用,致使诈骗犯罪分子使用其中周某尾号为0971的农业银行卡、程某(另案处理)尾号为1673的农业银行卡、贾某(另案处理)尾号为1078的农业银行卡及王某尾号为1200的工商银行卡收取上海市青浦区刘某等34人被骗资金达人民币60余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周某已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6,000元。
    以上事实,有被告人周某的供述、证人程某、贾某、王某、刘某等34人的证言笔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聊天记录、截图,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扣押决定书、清单、笔录、照片,刑事判决书,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明细,案发经过、抓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明,并经庭审查证属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其已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6,000元,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属如实供述罪行的公诉意见正确,且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二、被告人周某已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6,000元予以追缴。
    诫勉语:周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沈宝琴
    书 记 员 肖思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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