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21)沪0118刑初1045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21-9-24)



    (2021)沪0118刑初104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
    公诉机关以沪青检刑诉[2021]10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4月,被告人程某为牟利,明知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仍将自己名下天津XX有限公司的中国建设银行对公账户(卡号:XXXXXXXXXXXXXXXX0993)、营业执照及配套U盾出售给他人使用,致使诈骗犯罪分子使用该卡从事网络犯罪活动,用于接受上海市青浦区等全国各地被害人孙某、李峰林汇入的被骗资金人民币24万余元。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程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被告人程某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签字具结并自愿认罪认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程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23日起至2022年1月22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程永忠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沈宝琴
    书 记 员 肖思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