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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沪0106刑初1130号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2021-9-26)



    (2021)沪0106刑初113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某,男,1991年12月2日出生于江苏省如东县,XX,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住上海市徐汇区。因本案于2021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北片)。
    辩护人韩晖,上海申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21〕1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及辩护人韩晖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秦某使用自己在91论坛的网站上注册的昵称“Masterjoke919”的账号,在该网站发布内容包含有淫秽图片的帖子。经鉴定,秦某共发布6篇含有57个淫秽图片的帖子,查看数共计13万余次。
    2021年6月3日,被告人秦某被抓获。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秦某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秦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被告人秦某及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情节及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秦洋洋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3日起至2021年12月2日止。)
    二、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高 欣
    书 记 员 周道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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