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09刑初622号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21-9-26)
(2021)沪0109刑初62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宁某,女,1992年3月6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富裕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6月23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21〕6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宁某犯诈骗罪,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由本院管辖。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傅伟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宁某等人受同案关系人李某(已判决)招募,于2019年2月至7月间,分别担任“外宣”、“客服”和“代收”,由“外宣”利用QQ等网络平台以招聘兼职工作为名吸引被害人进入该团伙在IS语音平台上设立的聊天室,再由“客服”在聊天室中以通过平台内部工作软件进行任务接单为饵诱骗被害人支付“马甲费”,并由“代收”使用二维码进行收款,后由培训人员向被害人实际提供由北京XX有限公司免费向社会公众开放下载的接单软件“众人帮”,骗取冯某、田某、顾某等1,387名被害人的钱款共计人民币243,358元。其中,被告人宁某于2019年3月25日至4月15日担任客服,参与骗取共计人民币48,375元。案发前,被告人宁某已退还人民币共计362元。案发后,同案关系人李某已退缴全部赃款。
2020年12月24日,被告人宁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交待了上述事实,并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被告人宁某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冯某、田某、顾某等51人的陈述笔录及提供的相关聊天记录截屏,北京XX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同案关系人李某、刘某、周某等人的供述笔录,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案发经过》、提供的数据光盘、调取的手机网银转账截屏,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被告人宁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某与他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通过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宁某犯诈骗罪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宁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减轻处罚。被告人宁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宁某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并预缴了罚金,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宁晓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退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凌 琳
书 记 员 倪帼英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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