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16刑初828号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21-9-26)
(2021)沪0116刑初82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康某,男,1994年8月15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南省许昌市禹州市,暂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因本案于2021年5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柳琼虹,上海键特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金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郭某某,女,2000年10月10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南省许昌市禹州市,暂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因本案于2021年5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晓颖,上海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金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1〕8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康某、郭某某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柏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康某及辩护人柳琼虹,被告人郭某某及辩护人刘晓颖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9年9月起,“小黑”(另处)指使李某1(已被判刑)从网上下载源代码、租借境外服务器搭建“月牙儿”网站,存放大量淫秽视频。
2020年4月至同年6月期间,被告人康某为牟利,在明知“月牙儿”网站是淫秽网站的情况下,获得网站代理账号,伙同被告人郭某某等人通过转发、点赞、置顶的方式将“月牙儿”淫秽网站链接在微博上进行推广,并从网站收取的会员费中抽成牟利。其中,被告人康某非法获利3.2万余元,被告人郭某某非法获利1.3万余元。
2021年5月21日,被告人康某、郭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均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康某、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邱某、李某2、王某的证言,相关经签字确认的图片,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出具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相关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公安机关调取的支付宝交易记录、户籍资料及出具的侦破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康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康某系初某,主观上已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认罪认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帮助作用,建议判处被告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郭某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系从犯,建议对被告人郭某某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郭某某经他人纠集,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在互联网上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告人康某、郭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康某、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康某犯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21日起至2022年5月2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郭某某犯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21日起至2021年12月2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三、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徐 艳
审 判 员 舒平锋
人民陪审员 谭 丽
书 记 员 俞 相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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