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21)沪0120刑初980号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21-9-26)



    (2021)沪0120刑初98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覃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于2021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21〕10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覃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1年9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曹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覃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4月中旬至5月期间,被告人覃某某在他人安排下,多次利用自己名下3张银行卡帮助网络诈骗、裸聊敲诈的犯罪人员转移资金。其中,被害人王某、赵某、钟某被网络诈骗钱款共计人民币26429元转入被告人覃某某银行账户后被转移;被害人彭某、关某被他人以裸聊为饵敲诈共计人民币60800元转入被告人覃某某银行账户后被转移。被告人覃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1500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覃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赵某、钟某、彭某、关某的陈述,被告人覃某某名下的民生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手机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手机银行转账记录,被告人覃某某手机微信转账截图,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提供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支付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函复、单子数据光盘、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明知系犯罪所得的资金,仍为他人收款和转账,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覃国系参与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被告人覃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亦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综上,本院在量刑时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表现等一并予以考虑,采纳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覃某某减轻处罚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覃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4日起至2022年4月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三、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钱东君
    书 记 员 褚莉莉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