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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沪0120刑初992号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21-9-26)



    (2021)沪0120刑初99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1988年10月2日出生于陕西省山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系来沪务工人员,户籍地陕西省山阳县。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21年6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21〕10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廉敬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4月,被告人陈某在本区XX路XX弄XX号其暂住处,使用陌陌聊天软件,假冒女性身份与被害人王某1谈恋爱,并以考验感情、帮助支付房租等为由,骗得被害人王某1向其转账人民币4654元。
    2021年5月,被告人陈某在上述地址,使用陌陌聊天软件,假冒女性身份与被害人郝某聊天,并以提供色情服务为由,骗得郝某向其转账人民币2000元。
    2021年6月,被告人陈某在上述地址,使用伊对交友软件,冒充女性身份与被害人王某2聊天交朋友,并以做直播、见面为由,骗得被害人王某2向其转账人民币3000元。后因被害人王某2报警而案发。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在家属的协助下已赔偿被害人王某1、郝某、王某2的经济损失且获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1、郝某、王某2的陈述,微信账号及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截图,支付宝账号及转账记录截图,谅解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工作情况、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亦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已在家属帮助下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随案移送的手机两部予以没收。
    被告陈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裴孙英
    书 记 员 瞿丹婷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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