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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沪0115刑初4167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21-9-27)



    (2021)沪0115刑初416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男,1988年8月24日生,XX,大学文化,上海XX有限公司项目工程师,户籍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现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因本案于2021年2月22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21〕37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9年9月至2020年8月期间,被告人田某在担任上海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项目工程师期间,利用其负责管理XX公司重庆中联重科项目钢结构工程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分包人赵某给予的好处费合计人民币155,000元,为其提供项目上的便利以及谋求后续合作的可能性。
    2021年2月22日,被告人田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田某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并由公安机关扣押。
    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赵某、陈某的证言,被告人田某的供述,劳动合同书、任职情况说明、营业执照复印件,重庆中联重科项目钢结构工程安装劳务分包合同、安全管理协议、XX公司付款明细表、内部承包合同,刑事报案书,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上海XX有限公司出具的相关情况说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受证据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案发及抓获经过,全国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田某有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退缴全部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田某的犯罪情节、性质及悔罪表现等,对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为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田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田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奚燕云
    书 记 员 佘晓民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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