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18刑初1050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21-9-27)
(2021)沪0118刑初105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
辩护人康军平,上海青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某。
公诉机关以沪青检刑诉[2021]10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吴某犯开设赌场罪。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2月中旬至3月5日期间,被告人周某、吴某为非法牟利,通过创建微信群及“明星麻将”APP,组织谷艳、吴海峰、曹羿渊(均另行处理)等人以“敲麻”等形式进行赌博,并抽取台费获利。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吴某结伙开设赌场,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吴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吴某已分别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元,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被告人周某及其辩护人、被告人吴某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二名被告人签字具结并自愿认罪认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吴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周某的辩护人以其当事人系初犯、属如实供述罪行、已退出违法所得等为由建议法庭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因与查明的事实相符且于法不悖,故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二、被告人吴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三、被告人周某、吴某共计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6,000元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2部均予以没收。
诫勉语:周某、吴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沈宝琴
书 记 员 班凤云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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