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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沪0106刑初1124号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1-9-28)



    (2021)沪0106刑初112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苏某,女,1996年11月23日出生,XX,大学文化,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农场医院护士,户籍地为江苏省海安县,住江苏省海安县。因涉嫌犯非法组织卖血罪于2021年3月2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4月2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9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玉霞,上海市金马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21〕1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苏某犯非法组织卖血罪,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1年9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苏某及其辩护人张玉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沈苏某为牟利,伙同他人通过网络组织范某、邢某、李某2、齐某进行卖血。2021年3月22日9时许,被告人沈苏某将上述4名人员带至本市静安区XX路XX号附近欲进行卖血时,被民警当场抓获。
    被告人沈苏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沈苏某具有如实供述情节,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缓刑。
    被告人沈苏某对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
    以上事实,被告人沈苏某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证人范某、邢某、李某1、齐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微信账号截图、抓获经过和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并经法庭查证属实,且来源合法,应作为定案的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苏某伙同他人非法组织多人出卖血液,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组织卖血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沈苏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沈苏某犯非法组织卖血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据此,为维护公共卫生,严肃国家法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沈苏某犯非法组织卖血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沈苏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钱丽娜
    书 记 员 谢文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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