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06刑初1136号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1-9-28)
(2021)沪0106刑初113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尹某,男,1997年8月1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XX,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因本案于2020年5月22日被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后于2021年5月25日被再次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北部)。
辩护人全永杰,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21〕1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犯诈骗罪,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某及辩护人全永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间,被告人尹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利用从接码平台购买的手机号,伪装成“饿了么”线上订餐平台的新用户,在平台虚假下单800余单,参与套取“饿了么”红包补贴人民币13,000余元。
2020年5月22日,被告人尹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尹某在家属帮助下退赔了人民币1.3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尹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尹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尹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情节及建议适当,应予采纳。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尹某自首、初犯、到案后积极退赔违法所得等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尹阳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25日起至2021年11月22日止。罚金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退赔的违法所得,发还被害单位;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陶琛怡
书 记 员 李 旭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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