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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沪0110刑初885号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21-9-28)



    (2021)沪0110刑初88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女,1999年2月4日出生于湖北省黄石市,XX,户籍在湖北省黄石市。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4月16日被拘传,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孙永琪,上海市大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胡某,男,1995年2月23日出生于湖北省老河口市,XX,户籍在湖北省武汉市。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5月13日被拘传,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罗东升,上海虑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女,1999年10月10日出生于湖北省黄石市,XX,户籍在湖北省黄石市。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5月13日被拘传,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马俊峰,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21〕7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胡某、刘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胡某、刘某,辩护人罗东升、马俊峰及上海市杨浦区XX中心指派的辩护人孙永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被告人陈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为非法牟利,经被告人胡某、刘某介绍,将自己办理的一张中国农业银行卡及配套的手机卡、网银数字证书等出售给他人使用。
    2021年3月18日,居住在本市杨浦区的张某被他人以投资“比特币”为名诱骗,向对方指定的被告人陈某上述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转账人民币80万元。另查明,被告人陈某上述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自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累计汇入金额为人民币900余万元。
    2021年4月16日,被告人陈某被民警抓获,同年5月13日,被告人胡某、刘某分别被民警抓获。案发后,民警从三名被告人处查获涉案手机各一部。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胡某、刘某及三名被告人的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人黄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提取笔录》《提取电子数据清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回执)》,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截图,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上海公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补充审计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记录,被告人陈某、胡某、刘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确认。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陈某、胡某、刘某的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陈某、胡某、刘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某、胡某、刘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陈某、胡某、刘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分别在律师见证下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审理期间,被告人胡某在亲属帮助下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5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胡某、刘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三名被告人依法均应予处罚。三名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胡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500元,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三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并无明显不当,本院予以采纳。为严肃国法,维护公共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16日起至2022年1月1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胡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13日起至2022年2月1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刘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13日起至2022年2月1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500元予以没收,不足部分继续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手机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孙斯汀
    书 记 员 童晓婧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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