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21)沪0118刑初1088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21-9-28)



    (2021)沪0118刑初108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某。
    公诉机关以沪青检刑诉[2021]10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6月,被告人曹某为牟利,在明知他人将利用自己的银行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将自己名下上海银行、民生银行、中国银行、华夏银行、浦发银行、中信银行共六张银行卡交他人使用。经查,被告人曹某涉案的六张银行卡被用于收取、转移诈骗资金共计218,751.35元(币种:人民币,下同),具体如下:
    1.被告人曹某名下上海银行银行卡(卡号XXXXXXXXXXXXXX9736)被用于收取、转移黎某、岳某2人的被骗资金78,344元。
    2.被告人曹某名下民生银行银行卡(卡号XXXXXXXXXXXX5105)被用于收取、转移潘某、杨某等4人的被骗资金36,477.35元。
    3.被告人曹某名下中国银行银行卡(卡号XXXXXXXXXXXXXXX3235)被用于收取、转移施某、岳某2人的被骗资金32,694元。
    4.被告人曹某名下华夏银行银行卡(卡号XXXXXXXXXXXX4240)被用于收取、转移李某的被骗资金8,000元。
    5.被告人曹某名下浦发银行银行卡(卡号XXXXXXXXXXXX8461)被用于收取、转移赵某、冉某的被骗资金32,236元。
    6.被告人曹某名下中信银行银行卡(卡号XXXXXXXXXXXX4182)被用于收取、转移褚某的被骗资金31,000元。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曹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具有如实供述的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其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被告人曹某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签字具结并且认罪认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曹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清。)
    二、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一千四百元予以没收。
    诫勉语:曹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朱秀玲
    书 记 员 张 漪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