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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沪0106刑初1079号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1-9-30)



    (2021)沪0106刑初107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1988年11月19日出生于上海市,XX,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本市浦东新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佳玲、李菲,上海欧瑞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男,1983年1月26日出生于上海市,XX,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本市普陀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季娴,上海市金马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21〕10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王某犯赌博罪,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李菲、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季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9年7月至2020年8月间,被告人张某、王某在共同租住的本市静安区XX路XX弄XX花园XX号XX室内,多次聚集潘某、宦某等多人进行德州扑克赌博活动,赌资累计达人民币数十万元。二名被告人在每次聚众赌博活动时收取台费人民币2,000元,用于赌博开销以及支付房租等。
    2020年8月26日,二名被告人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均主动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相关赌博工具及记账凭证被当场查获。
    公诉机关建议以赌博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王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被告人张某、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王某及各自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潘某、宦某等人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办案说明》、赌博工具照片、支付宝与微信交易记录截图、扣押的纸质记账凭证及调取的《房屋租赁合同》、户籍信息资料,被告人张某、王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王某结伙,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王某犯赌博罪罪名均成立。被告人张某、王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王某认罪认罚,均可从宽处理,并适用缓刑。各辩护人对各被告人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
    二、被告人王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
    三、追缴违法所得连同已缴获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张某、王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竺 越
    审 判 员 葛立刚
    人民陪审员 肖 瑱
    书 记 员 陈 茜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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