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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沪0109刑初629号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21-9-29)



    (2021)沪0109刑初62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兰某,男,2000年5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寿宁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泰顺县。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1年6月2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抢劫罪于同年6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虹口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菲、武圣合,上海知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21〕6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兰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兰某及其辩护人武圣合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兰某于2021年6月2日凌晨,醉酒后至其朋友徐某租住于本市虹口区XX路XX弄XX号XX室的家中留宿。期间,被告人兰某为寻求刺激,于当日4时25分许,通过窗外攀爬的方式,从窗户潜入隔壁的602室被害人吴某1家中。吴某1发现后喊叫,被兰某用手掐住脖子,吴某1父亲吴某2闻声赶到,将被告人兰某制服。后被害人吴某1拨打电话报警,公安人员到场后将被告人兰某抓获。经鉴定,被害人吴某1颈部挫伤,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兰某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在家属的帮助下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兰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吴某1的陈述,证人吴某2、曾某、杨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验伤通知书》《现场勘验笔录》《案发经过》,上海林几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及被告人兰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兰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兰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兰某在家属的帮助下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及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均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住宅安全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兰敏敏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2日起至2022年9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凌 琳
    书 记 员 倪帼英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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