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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沪0113刑初1084号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21-9-29)



    (2021)沪0113刑初108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男,1990年1月15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学专科文化,系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南京路融创工地项目案场员工,户籍在湖北省武穴市石佛寺镇胡罗玉村胡罗玉垸18号。因本案于2021年4月2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丁家军,上海致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硕飞,上海全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1)10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诈骗罪,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仇伟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及其辩护人丁家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起,何杨、卢斌(均已判决)结伙张南南、朱梦思、屈维民、陈浩、王军、蒋伟伟等(均已判决)以开展个股期权业务的名义,骗取投资人钱款。屈维民、陈浩、王军、蒋伟伟以上海XX事务所、恒生信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等名义,在本市XX路XX号XX大厦XX楼、XX路XX号XX楼等地,雇佣牛某、王某1(均已判决)为总监,被告人胡某及段某、王某2、汪某、王某3、陈某(均已判决)等为经理,朱明霞、祖慧倩(均已判决)为平台数据及风控人员,陈某、陈诺(均已判决)等为业务员,通过冒充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合作单位员工,拨打电话联系被害人并将被害人拉入微信群、网络直播间,以专人进行个股期权宣传及指导、发布虚假盈利图、假冒投资人身份鼓吹个股期权收益高等方式进行炒群,诱骗被害人在“信产策略”“久盈策略”“恒信云服”“信产信息”等平台(实为同一平台)上进行个股期权交易,并以私下提高期权费率的方式制造被害人投资亏损。至案发,共骗得被害人戴某等120余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100余万元。其中,被告人胡某骗取被害人钱款人民币140万余元。
    被告人胡某于2021年4月27日接电话通知到案,但未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审理中,被告人胡某家属代为退缴10万元用于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庭审中,被告人胡某及其辩护人对本案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提出,胡某系主动到案,到案后一贯稳定如实供述,应当认定为自首情节;胡某家属退缴10万元,希望对胡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唐某、韩某、罗某、余某、赵某1、杨某、董某、沈某、赵某2、阙某、蓝某、陆某、高某等人的陈述及报案材料,证人胡某1、胡某2、邓某的证言,证人牛某、王某1、王某2、段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提供的犯罪金额汇总表、公司人员结构图、公司平台分红表、薪酬统计表,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调取的山东恒业财务咨询有限公司银行流水,上海XX中心有限公司《关于蒋伟伟等人涉嫌诈骗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及相关书证,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抓获情况》、《户籍资料》,本院代管款缴款通知、刑事判决书,被告人胡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关于认定自首的问题,经查,被告人胡某虽主动到案,但到案后在公安机关的供述避重就轻,未作如实供述,不能认定为自首,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胡某在审查起诉阶段作如实供述,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胡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及情节,不宜对被告人胡某适用缓刑。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27日起至2024年7月26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退赔款依法发还各被害人,责令被告人胡某继续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项群军
    审 判 员 张 金
    人民陪审员 杜建红
    书 记 员 常蓉京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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