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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沪0113刑初1122号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21-9-29)



    (2021)沪0113刑初112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曾用名:王某),男,1991年12月18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学专科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松江区,现住上海市松江区。因本案于2021年4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朱以林,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谈某,女,1993年2月18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学文化,上海XX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在上海市松江区,现住上海市松江区。因本案于2021年4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国强,上海昌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男,1993年12月11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松江区,现住上海市松江区。因本案于2021年6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谢启昕、陆祺,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1)1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谈某、李某犯出售出入境证件罪,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敏芳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9月起,被告人黄某、谈某、李某伙同姚某1(另案处理),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不符合居留条件的外国人,仍以人民币12,000元至18,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不等的价格为外国人通过开设“空壳”公司、以公司企业负责人名义申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尔后递交上述材料,并申报虚假《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单》等材料的方式向本市出入境管理部门骗领签证(包括停留、S2、工作类居留许可)。经查,被告人黄某、李某参与为3名外国人骗领签证共9份;被告人谈某参与为2名外国人骗领签证共8份。
    2021年4月12日,被告人黄某、谈某主动投案,2021年6月22日,被告人李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黄某、谈某、李某已分别退出违法所得29,000元、6,000元、7,000元。
    上述事实,三名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上海市公安局宝山XX办公室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上海市公安局宝山XX办公室出具的《工作情况》;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营业执照》《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等书证、证人林某的证言、上海XX有限公司提供的被告人黄某招商注册的公司名目;上海市公安局宝山XX办公室调取的本市松江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受理单》《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人员制证信息》等书证;上海市公安局宝山XX办公室出具的《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单》《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受理单》《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申请函》《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绿卡详细信息(全项)》《护照》签证页等书证;证人南非籍RYANJAMESDARCY(瑞安.詹姆斯.达西)、英国籍CALUMGEORGEBANISTER(卡隆姆.乔治.巴尼斯特)、保加利亚籍TASHEVEMMANUELVICTOROV(塔舍夫.伊曼纽尔.维克托洛夫)、王某、代某的证言、英国籍CALUMGEORGEBANISTER(卡隆姆.乔治.巴尼斯特)的辨认笔录及王某提供的和黄某、谈某、李某的转账记录、代某提供的和黄某的转账记录、保加利亚籍TASHEVEMMANUELVICTOROV(塔舍夫.伊曼纽尔.维克托洛夫)提供的和黄某、李某的转账记录;证人马某的证言;相关聊天记录、微信群聊记录、同案犯姚某1的供述;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人姚某2的证言;被告人黄某、谈某、李某的户籍信息及其在案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谈某、李某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出入境管理规定,骗取签证予以出售,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出售出入境证件罪,应依法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三名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均可依法减轻处罚。三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均可依法从宽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犯出售出入境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12日起至2023年1月11日止;上述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谈某犯出售出入境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12日起至2022年10月11日止;上述罚金款已缴纳。)
    三、被告人李某犯出售出入境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22日起至2023年3月21日止;上述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在案违法所得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董 翠
    书 记 员 许 愿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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