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21)沪0113刑初1129号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21-9-29)



    (2021)沪0113刑初112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XXX,男,1987年8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专文化,原每日优鲜销售经理,户籍在上海市徐汇区。因本案于2021年1月19日被羁押,同年2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陆清,上海市申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1)1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X犯合同诈骗罪,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敏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XXX及其辩护人陆清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X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于2019年5月至6月期间,与被害人陆某(公司办公地址位于本市宝山区XX路XX号)签订酒水饮料买卖合同,后陆某按合同发货至被告人XXX处,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16,931,94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货物有五粮液白酒、红牛、旺仔牛奶等。被告人XXX将前述货物以低于采购价转卖给汤某、秦某,再利用与陆某之间的结算账期,仅支付给陆某货款共计4,324,504元,就携款逃往境外,造成陆某损失共计12,607,436元。
    被告人XXX于2021年1月19日在泰国被泰国执法人员抓获,后于2021年1月30日遣返回国移交给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XXX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陆某的陈述、微信聊天记录;证人潘某的证言;证人汤某、秦某的证言;采购合同、送货单、采购单、营业执照、银行明细、支付宝交易明细、上海XX中心有限公司《关于XXX涉嫌诈骗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证人揭某的证言、声明;上海市公安局宝山XX支队出具的《工作情况》;被告人XXX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X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X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XXX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19日起至2032年7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XXX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杨 婷
    人民陪审员 李有君
    人民陪审员 杜建红
    书 记 员 陆 丹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