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18刑初1090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21-9-29)
(2021)沪0118刑初109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
辩护人陈勇,上海咏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沪青检刑诉[2021]10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10月1日3时3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至上海市青浦区XX路XX号被害人顾某某店铺门口,窃得价值人民币3,500元的景观榕树盆栽1株。案发后,上述榕树盆栽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已发还给被害人。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如实供述上述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曾受过刑事及行政处罚,酌情予以从重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赵某某及辩护人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被告人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诫勉语:赵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段美玲
书 记 员 陈娟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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