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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沪0114刑初1382号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21-9-16)



    (2021)沪0114刑初138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1963年6月16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杨浦区,住上海市杨浦区;2021年3月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嘉定区看守所。
    辩护人蒋春伟、张亮,上海肃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刑诉[2021]1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由本院审判。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依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辩护人蒋春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0年2月起,被告人张某从上家处获得赌博网站的管理员账号和密码,并在上家处获得有效赌资(码量)的返水作为获利。后被告人张某发展赌客王某、费某、吕某等人使用上述账号以下注赌球的方式进行赌博。经鉴定,截止案发,被告人张某与王某、费某、吕某等人赌资流水累计人民币60万余元。
    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于2021年2月28日将被告人张某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费某、吕某的证言,相关辨认笔录及照片,公安机关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工作情况,相关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被告人张某的户籍资料及有关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开设赌场聚集他人赌博,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控罪名成立。控辩双方关于被告人张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荣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2月28日起至2022年2月27日止。)
    (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犯罪工具及非法所得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项永明
    人民陪审员 徐祖荣
    人民陪审员 沈加隆
    书 记 员 朱正怡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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