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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沪0116刑初933号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2021-10-8)



    (2021)沪0116刑初93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某(自报),男,1991年12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中专文化,无业,住河南省许昌市;因本案于2021年5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被告人朱某某,曾用名朱锁杰,男,1995年3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高中文化,个体经营者,住河南省禹州市;因本案于2021年5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1〕9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朱某某犯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常亮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某、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20年4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郭某某、朱某某经他人纠集,在明知“XXX”网站是淫秽视频网站的情况下,通过转发、点赞等方式将名为“XXX”的淫秽视频网站链接在微博上进行推广,该网站通过用户注册会员充值观看淫秽视频牟利。被告人郭某某、朱某某从各自推广的会员充值中抽成获利,郭某某于2020年6月至9月非法获利人民币3.2万余元,朱某某于2020年4月到8月非法获利人民币2.5万余元。
    2021年5月21日,被告人郭某某、朱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理过程中,朱某某通过家属向本院退缴了违法所得2.5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某、朱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邱某的证言,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及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相关支付宝账户信息及交易记录,代管款收据,公安机关调取的户籍资料、网站截图、手机截图、出具的侦破经过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朱某某为非法牟利,经他人纠集,在互联网上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其行为分别已构成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告人郭某某、朱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朱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郭某某犯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四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21日起至2022年5月2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朱某某犯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六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21日起至2022年1月2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三、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被告人朱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被告人郭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周 巍
    书 记 员 陆治乾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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