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21)沪0116刑初934号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2021-10-8)



    (2021)沪0116刑初93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某某(自报),男,1999年4月3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专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河南省禹州市,住河南省禹州市;因本案于2021年5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邓冬玲,浙江嘉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田某某(自报),曾用名田某2,男,1997年12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中专文化,公司职员,住河南省禹州市;因本案于2021年5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伟,上海沪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1〕8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某、田某某犯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常亮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某及辩护人邓冬玲、被告人田某某及辩护人刘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期间,被告人韩某某、田某某经他人纠集,在明知“XXX”网站是淫秽视频网站的情况下,通过转发、点赞、置顶的方式将“XXX”淫秽视频网站的链接在微博上进行推广,该网站通过用户注册会员充值观看淫秽视频牟利。被告人韩某某、田某某从各自推广的会员充值中抽成获利,其中韩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3.1万余元(以下币种同),田某某非法获利2.2万余元。
    2021年5月21日,被告人韩某某、田某某经电话通知后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理过程中,韩某某通过家属向本院退缴了违法所得2.2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韩某某、田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邱某的证言,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及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相关支付宝账户信息及交易记录,代管款收据,公安机关调取的户籍资料、网站截图、手机截图、出具的侦破经过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韩某某的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不持异议,同时提出韩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及主观恶性均较小;审查起诉阶段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韩某某通过家属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认罪态度真诚,建议在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基础上适用缓刑。
    被告人田某某的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不持异议,认同公诉机关已经认定的自首、从犯等情况,同时提出田某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建议在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基础上能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田某某为非法牟利,经他人纠集,在互联网上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其行为分别构成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告人韩某某、田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某、田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某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某、田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等,对被告人韩某某、田某某不宜适用缓刑;且韩某某、田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支持,辩护人关于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韩某某某某犯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二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21日起至2022年3月2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某某田某某犯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21日起至2022年1月2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三、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被告人韩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被告人田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周 巍
    书 记 员 陆治乾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